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 、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 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 ,報監督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