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
、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
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
,報監督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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