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
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
核示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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