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表制用戶由本公司定期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伸縮之。因用戶之原因不
能抄表時,除用戶自行抄錄並通知本公司電度表指數,以憑按實計算電費
外,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暫按前二個月用電度數之平均數計費,隔月抄表
收費用戶,暫按前二個月用電度數之和計費,並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如
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由本公司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屆時用戶應給予必
要協助。
用戶同時接受轉供或併網型直供服務者,其抄表收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接受轉供用戶每月定期抄表收費一次,依每月抄錄之本公司電度表指
    數,計算當月使用電量,並扣除轉供電量後,再據以計算電費。其中
    轉供電量之計算,應依據本公司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相關
    規定辦理。
二、併網型直供用戶每月定期抄表收費一次,並依每月抄錄之本公司電度
    表指數,按實計算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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