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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