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
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
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
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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