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
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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