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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 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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