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
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
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
    件。
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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