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海底電纜自水域淺於五十公尺之登陸地點兩側各五百公尺之範圍內為保
  護區禁止挖掘及船隻停泊。在水域深於五十公尺之區段,電纜沿線兩側
  各一公里範圍內,非經電信機構同意,不得打撈或鑽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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