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
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
資格。
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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