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
  示危險區,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
  時,應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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