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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 示危險區,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 時,應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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