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海難救護業之各項設備應經常保持其正常功能,遇有毀損或滅失時,除
  應隨時補足更新或維修外,並應備具更新後設備清冊報請當地商港管理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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