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園區事業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園區事業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園區事業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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