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之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成品之製造
、加工、包裝或儲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