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
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
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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