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
  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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