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規定應處之罰鍰及依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
  ,未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停止該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該船舶
  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調整為條文第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罰鍰、應繳納費用之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四、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後段「必要時」以下文字之刪除,刪除本條第
      一項「或第二十條」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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