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魷釣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
    (一)東太平洋漁區:秘魯共和國卡要港。
    (二)北太平洋漁區:大韓民國釜山港。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烏拉圭共和國蒙特維多港及英屬福克蘭群島
          史坦利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及高雄港
    四十一號碼頭。
申請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
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
魚或港內轉載。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
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立法理由〕
一、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新增為我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港口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國內港口。
二、配合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新增為我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
    港口,漁船於高雄市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進行卸魚或
    港內轉載者,國內檢查人力均可及時調度,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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