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
    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載明推介就業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
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
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之相關文件影本。
〔立法理由〕
一、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說明;另依後續實務辦理方式,酌作
    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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