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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代檢機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收費,並依規定期限解繳 國庫,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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