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
  一、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
      ,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
      格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社
  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於半
  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
  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
  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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