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文件,受任人應依委
任人別建檔保存,於個別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
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期貨經理事業無紙化作業,爰將「委任契約」之保
存方式增定「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