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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 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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