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
  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全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
      務機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職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
      、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
      證明,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三、無遺族而於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職
      人員原服務機關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
  四、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職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原月退職
      酬勞金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
      給,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前項遺族有數人時,應由其遺族平均領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