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
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銓敘部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
,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俟該申請案經銓敘部依規定完成
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
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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