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事故責任,經判明或鑑定屬於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而拒不和解或
  分攤賠償者,得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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