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自治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
料,向動保處檢舉。
動保處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得以罰鍰實收金額一定比
例,提充檢舉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金發放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動保處查證檢舉事項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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