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嬰安置機構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其樓地板面積以 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 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八人至少應有二間盥洗設備,每增四人以上, 應再增置一間,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前項機構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借用)者,至少應訂定三年以上 租賃(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