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
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
          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
          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
          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
          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
          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
          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
          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
          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
    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
    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
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
後,始得施工。
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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