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陣亡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由本府有關機關辦理。但
  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得憑國防部撫卹令向本府教育局、社會局、
  兵役處或區公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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