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竣工建築物與核定建築圖樣之容許誤差標準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但臨接
  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過五公分:
  一、建築物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者。
  二、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者。
  三、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者。
  四、其他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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