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支用機關因事實需要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連同原支票送財政局申請註銷,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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