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地 點,並應將相關執照影本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建築工程應於安全圍籬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及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 書字號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之姓名、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