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地
點,並應將相關執照影本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建築工程應於安全圍籬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及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
書字號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之姓名、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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