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臨時人員在本府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特別休假,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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