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於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府依前條規定之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教育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