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單位行使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
  二十二條之職權,必要時得請消保官協同辦理。消保官認有必要時,得
  會同行使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
  職權。執行機關、單位與消保官行使前項職權意見不一致時,得報請本
  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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