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或單位行使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 二十二條之職權,必要時得請消保官協同辦理。消保官認有必要時,得 會同行使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 職權。執行機關、單位與消保官行使前項職權意見不一致時,得報請本 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