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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之一
漁業證照不得申請登記為底刺網、流網或流刺網漁業,已登記者,於申請 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變更登記為刺網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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