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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之二(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標準之訂定)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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