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 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 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 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事鮪延繩釣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