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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之三
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 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 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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