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保留一種主漁業 及註銷其他漁業種類,並得保留該註銷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數 與原漁船汰舊噸數相同。 依前條規定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之漁船滅失後,得申請分別保留各該漁 業種類之汰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