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
  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
  理由。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
  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
  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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