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 逾期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 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