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
  逾期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
  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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