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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 制表定之。 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 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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