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
  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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