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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 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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