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
  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
  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
      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
      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
  有耕地租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
  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
  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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