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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督導及獎懲)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 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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