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
    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
    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將晉額
    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不分配晉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就其晉任總額,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
    需求及編現狀況,依比率核算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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