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除役人員,其合於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所定就養標準而志願就養者,自辦理除役之翌月一日起,給予贍養金 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再服現役之預備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間,因殘廢除役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 第一項就養標準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