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行政機關與軍師管區,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及技術人員,組成
  徵用工作小組,擔任徵用物報到後之驗收,補給運送及初步評價事宜,
  由軍師管區代表為召集人。
  未設管區地域,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會同徵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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